藍城
農業
藍城農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存續
電話:
暫無信息
郵箱:
暫無信息
網址:
暫無信息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業盛路188號A-522室
經營范圍
(一)農業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食用農產品(不含糧食、大米、植物油、食糖、生豬牛羊肉等畜品)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及其他相關的配套服務。(二)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三)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四)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 ,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五)為其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性政策等咨詢服務。(六)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服務外包業務。(七)受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 (經董事會一致通過),開展下列業務:1、在國內外市場以經銷的方式 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2、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八)以代理、經銷或設立出口采購機構(包括內部機構)的方式出口境內商品,并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九)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但所購買的系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 集成所需全部產品的百分之五十。(十)為其所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代理商以及與投資性公司 、其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公司 、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十一)在其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允許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關的母公司產品在國內試銷。(十二)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的經營性租賃服務,或依法設立經營性租賃公司。(十三)為其進口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十四)參與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中國企業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五)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公司進口的母公司產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 宋衛 平( 宋衛平(SONG,Wei Ping) | 經營狀態 | 存續 | ||
成立日期 | 2015-04-29 | ||||
注冊資本 | 2.00億 | ||||
實繳資本 | 9945萬 | 工商注冊號 | 310141400023712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10000332676912U | 納稅人識別號 | 91310000332676912U | 組織機構代碼 | 33267691-2 |
營業期限 | 2015-04-29?至?2045-04-28 | 納稅人資質 | 核準日期 | 2017-06-26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 | 行業 | - | 人員規模 | |
參保人數 | 登記機關 | 自由貿易試驗區市場監管局 | |||
曾用名 | 英文名稱 | -- | |||
注冊地址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業盛路188號A-522室 | ||||
經營范圍 | (一)農業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食用農產品(不含糧食、大米、植物油、食糖、生豬牛羊肉等畜品)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及其他相關的配套服務。(二)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三)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四)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 ,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五)為其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性政策等咨詢服務。(六)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服務外包業務。(七)受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 (經董事會一致通過),開展下列業務:1、在國內外市場以經銷的方式 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2、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八)以代理、經銷或設立出口采購機構(包括內部機構)的方式出口境內商品,并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九)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但所購買的系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 集成所需全部產品的百分之五十。(十)為其所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代理商以及與投資性公司 、其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公司 、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十一)在其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允許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關的母公司產品在國內試銷。(十二)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的經營性租賃服務,或依法設立經營性租賃公司。(十三)為其進口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十四)參與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中國企業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五)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公司進口的母公司產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